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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电子病历信息使用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医疗机构要依法依规严格保护患者隐私并承担主体责任,不得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信息。
在医疗活动过程中,电子病历是医务人员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通知指出,医疗机构应明确电子病历信息使用管理的牵头部门,将电子病历信息规范使用管理情况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绩效评价,出现违规操作、泄露信息等不良事件,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部门和个人责任。根据电子病历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级别、使用场景等具体情况,医疗机构应当严格实施分级分类访问控制与权限管理。遵循最小可用原则,按照岗位职责、角色任务、使用需求等,明确临床诊疗、教学、管理等相关人员分级访问权限和时限,严禁未经授权查阅、复制、传播或篡改病历信息。发生就医诊疗相关舆情时,要立即封存涉及人员的相关信息,无关人员不得访问浏览记录转发。
在规范电子病历信息使用方面,通知强调,要规范相关人员使用权限和行为、保障全流程可追溯,确保数据安全。医疗机构应当为电子病历系统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参与见习实习和培养培训的学生、进修医生等短期工作人员,其使用权限和时限不得超过培训进修学习范围和时长。提供信息系统维护和数据分析服务等业务的外部服务商,必须与医疗机构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授权协议并接受监督。(记者金振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