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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符合精神类疾病住院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推动形成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机制,泉州市医保局在全省率先推行精神类疾病住院“分类分段”按床日收付费改革,并强化数据监测和政策评估,动态优化调整床日定额标准。据统计显示,自4月1日实行改革后,群众实际报销比提升8.81%,住院日均费用下降24.03%,群众就医获得感得到提升。
城乡居民参保患者洪先生于2023年4月3日至5月15日于泉州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按床日收费结算后个人自付金额仅3610.45元,个人负担金额相比以往减少6333.38元。“这项政策真是为我减轻了不少负担!真是一项利民的好政策!”洪先生的家属激动地说。
据介绍,纳入改革的精神类疾病分为两类,患者住院时间分为五段,第1-7天为第一段、第8-28天为第二段、第29-42天为第三段、第43-56天为第四段、第57天及以上为第五段,第一类(分裂症和情感类)疾病市级医院各时间段床日定额标准分别为480元/天、270元/天、260元/天、250元/天、220元/天;第二类(其他精神类)疾病市级医院各时间段床日定额标准分别为480元/天、240元/天、230元/天、220元/天、200元/天。
“超支不补,结余留用”激励医院主动控费
参保患者住院床日医疗费用超过“床日定额标准”的部分由医院承担,低于“床日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结余部分作为医院医务性收入。通过收支制度,强化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医院加强成本核算和精细化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主动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实现“提绩效”“优服务”双目标。2023年1-8月,安溪县第三医院通过实行按床日收付费实现控费结余22.93万元。
住院日均费用大幅降低,群众医保报销比明显提升
按床日定额费用,不设起付线,不分范围内外,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医院在规范诊疗行为的同时,医院也提升了技术和服务水平,减少了医疗资源的浪费。以安溪县第三医院为例,2023年1-8月,与按项目结算相比,患者按床日结算日均费用下降48.28%,群众报销比提升19.11%。
纳入院长年薪制考核,医改成效进一步体现
泉州市医保局将按床日收付费开展率、反复住院率等相关指标纳入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制考核范围,有效推动医院规范运行管理,强化病案质控和管理,减少不合理的检查检验和药品费用支出,收入结构明显得到优化。2023年1-8月,纳入改革的泉州市第三医院和安溪县第三医院医疗服务性收入占比分别为75.68%和76.89%,比改革前分别提升4.92%和5.18%。